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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伊岭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乌伊岭区位于伊春市区北端,小兴安岭的东段,横跨小兴安岭南北两坡。东经128°57′~129°44′、北纬48°33′~49°08′。南与汤旺河区接界,西隔库尔滨河毗邻红星区,西北与逊克县接壤,东、东北与嘉荫县毗邻,东西长75公里,南北宽65公里。面积3162平方千米,行政区划面积为899平方公里,林业施业区总面积为308127公顷周界长280公里。)。总人口26546人(2004年)。乌伊岭,蒙古语,意为“长满树林的山岭”。是伊春林区开发建设最晚的地区。1964年筹建乌伊岭林业局,1967年正式投产,同年10月,设立伊春市乌伊岭区。1992年,乌伊岭区伊春市管辖的市辖区。位于市境最北端,北、东与嘉荫县毗邻,南与汤旺河区相连,西北与逊克县分界。是南乌铁路的终点站。区政府驻地距市区中心153公里。全区总面积3162平方公里。区内设有乌伊岭街道办事处。1992年末全区总人口2.72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57万人;满族、回族、朝鲜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人口约占5%。区政府和乌伊岭林业局驻地乌伊岭街。